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並自111年6月11日起實施。
一、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登記。
二、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因離婚或認領由父母共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一)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死亡。
(二)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受監護宣告。
(三)因離婚或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死亡。
(四)因離婚或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受監護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