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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並自112年6月19日起實施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6-09 11:43

    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並自112年6月19日起實施。
    下列戶籍登記事項,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一、經我國法院撤銷監護宣告之監護廢止登記:以受監護人為申請人。
    二、經我國法院撤銷輔助宣告之輔助廢止登記:以受輔助人為申請人

     

    上版日期:1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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