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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延攬優秀外國人才及保障新住民權益,修正國籍法部分條文 ( 106-01-03 )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4-27 11:43
    1. 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2. 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3. 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者,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4. 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5. 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外。
    上版日期:10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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