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戶政宣導

    如果您是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適 用對象,惟姓名尚未取用傳統名字或從具有原住民身 分之父或母之姓者,請詳閱本訊息。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2-02 10:34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

    當事人可在姓名沒有符合「從原住民身分父母姓」或「取用傳統名字」之情形下,取得原住民身分。

    但是,原住民身分法已在113年修正公布,增訂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因此依據上述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

    只要其姓名仍是「沒有跟著原住民父母姓」或是「沒有恢復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的人,

    都要喪失原住民身分

    所以,地方戶政機關為維護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權益而辦理清查,

    並將信件寄至當事人之戶籍地。

    如果您是上述規定之當事人,請您仔細閱讀本宣導資料(下方連結),以保有您的原住民身分及相關權益唷!

    上版日期:115-02-02
    :::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