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例假日(每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全日)、國定假日之元旦(1月1日)及國慶日(10月10日)當日受理預約結 婚登記,且僅受理一方、雙方設籍本市或結婚登記時同時遷入本市者。
二、其餘國定假日(農曆春節、228紀念日、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及其連續假期不提供預約結婚登記 服務。
三、另母親節(五月第2個星期日)、父親節(如逢星期六、星期日)當日不提供預約結婚登記。
民眾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